1F推 : 重點在於受雇人研發專利是否使用雇用人提供之資源環境 08/16 16:48
2F→ : 利用上班時間開發或是利用公司場域驗證 算是利用吧? 08/16 16:50
3F推 : 有看過在舉證非職務相關不被認定的敗訴案例.. 08/16 17:13
4F推 : 樓上可分享判例? 08/16 17:13
5F→ : 這樣git的commit時間應該就是會被嚴格看待? 08/16 18:42
個人淺見,最重要的應該是程式是否為「職務上」的發明。有沒有用公司資源相對而言是
次要問題。
若能認定是非職務發明,即使開發過程中用到公司的資源(例如用公司電腦上班時間寫
code)。那公司只能主張有專利使用權,不能主張公司有智財權或專利權。以我的例來說
,因為醫療業務和寫程式相差太多,我很容易證明我的程式屬於非職務發明。而 e 大就
要看能不能把職務和開發新電腦程式區隔開,若能應該就能證明是非職務。即使真的有
些 code 是用公司電腦寫出來的也應該不會失去智財權或專利權。
但如同主文說的,大力研發前先問過公司法務還有法律人這樣最安全。專利法法也規定要
提前通知。
個人非專業法律人,有待強者補充或打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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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充資料
智著字第11000030260號
http://topic.tipo.gov.tw/copyright-tw/cp-407-891168-01556-301.html
詳言之,該非職務上之著作係公司出資聘請董事長所完成,則由雙方自行約定著作權之歸
屬,未約定時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則屬受聘人(即董事長)享有,出資人(即公司)得於
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之(第12條第3項參照)。至該著作既非董事長職務上完成之著作,亦
非公司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,則應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,由實際創作著作之人(即董事
長)享有著作權,此時公司並無利用之權限,併予敘明。
所以智產權上小弟的想法也沒錯,若 e 大程式
若為「非職務」之發明,公司未出資,則著作權為 e 大所有
若為「非職務」之發明、公司有出資、但未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,則著作權仍然為 e 大
所有但公司有權使用。
但小弟見解仍然是諮詢法務和專業法律人,避免想不到的坑。小弟所見司法判決,光一個
何謂「職務上」就一大堆可以吵了。
※ 編輯: d8888 (59.127.72.143 臺灣), 08/16/2022 20:08:49
※ 編輯: d8888 (59.127.72.143 臺灣), 08/16/2022 20:14:01
6F→ : 現在是討論專利還是著作權?完全不一樣的事情 08/16 20:20
小弟是兩者一起探討的,對於 e 大或類似情形者來說應該兩者都重要。而對這兩者來說
剛好有共同關鍵:到底是不是職務上的發明?
7F推 : 所以你是醫生,需要個工具,然後就自幹出來了@@? 08/16 21:10
我單位要蒐集病歷做研究有幾個方法:
1. 平常做筆記,要用時師徒相授或同事合作拼出資料
2. 特定疾病可以找專責單位要病歷號,然後人肉 filter
3. 請專責單位代撈,但他們也很忙。我自己開發案曾排單就排一年。
4. 其他方法各顯神通
要不是電腦打開是 Win10 我還以為現在 1990 年。2022 還有這種做法你敢信?至於為何
是由我這業務端的自幹一整個系統這是漫長且心酸的故事。
※ 編輯: d8888 (59.127.72.143 臺灣), 08/16/2022 21:26:20
8F推 : 在medstudent看過你 覺得你自學程式很酷XD 08/16 23:11
9F推 : 推 如果原原po職務不是軟體開發 又是假日自己研發 根本就 08/16 23:52
10F→ : 不用擔心... 08/16 23:52
11F→ : 非軟體開發職務 08/17 10:43
12F推 : 推 08/17 11:21
※ 編輯: d8888 (218.166.130.121 臺灣), 08/17/2022 22:20:10
※ 編輯: d8888 (218.166.130.121 臺灣), 08/17/2022 22:21:01